党内监督条例指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条例的上述规定,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它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四种形态”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要用纪律的尺子去衡量,这在条例各章都有具体体现。我们要始终扭住“常态”,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紧紧盯住“极少数”。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条例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对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 (湖北日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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