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庭审现场,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18家中介机构从业员参与旁听。
该案中,被告人肖某,伙同另三人在孝感市注册成立5家公司,肖某利用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在多个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将对公账户、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交给同案人使用,肖某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银行账户涉及多件诈骗案,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中,被告人肖某在法庭上认罪悔罪,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表示今后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严格遵纪守法。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肖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当天,在现场参与旁听的人员纷纷表示,利用这次旁听真实案件审理这个难得的法制宣传教育好机会,从中深受警醒,确保在今后工作中能够更加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市场经营有序,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当前我国高度关注互联网犯罪的形势下,各类经营活动中要不仅要保证自身不实施侵犯他人、社会利益的行为,也要警惕合作对象的异常活动并及时进行排查,网络犯罪的直接实施者或间接帮助者,都会面临法律制裁。该案涉及市场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对中介机构的依法依规管理经营具有警示意义。通过此案以案释法,能够对净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促进作用,从而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证合法经营,减少刑事风险。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当前,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广大公民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利用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