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准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真正做到懂监督会监督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体会之一

编者按: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形式、程序和机制,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 人民政协要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和特色,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自觉服从服务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扎实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更好推动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为推动《意见》贯彻落实,今天推出区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张国胜同志的撰文,就学习贯彻《意见》交流认识体会,梳理总结我区开展民主监督的有益探索,并就如何更好地提升人民政协依章开展民主监督成效等问题,发表真知灼见,以飨读者。

 

把准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真正做到懂监督会监督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体会之一   

习近平同志强调:做好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与其他监督形式不同,政协民主监督是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靠平等协商的民主精神,靠切中要害的真知灼见,靠以理服人的方式方法。

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政协民主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但它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不是以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而是以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它既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它是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政协组织为载体、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一种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它是一种体现团结、合作、协商精神的监督;更不同于党内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但协商不是和稀泥,监督不是搞对立,政协组织是以“公、和、诚、实”的理念,开展监督必出于公,秉持公心才能坚持真理、敢于担当;必出于和,和合包容才能增进共识、凝心聚力;必出于诚,坦诚相见才能有效沟通、相互理解;必出于实,实事求是才能找准症结、破解问题,不存旁观之心、不为敷衍之事,真正在履职中发挥民主监督的应有作用。所以说,政协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准确理解把握“协商式监督”的新内涵。协商式监督特色和优势突出,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和途径,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协商式监督”的新内涵,不能简单从字面上去理解这里讲的“协商”。这里讲的“协商”,不是说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是否还要事先与监督对象商量一下,问能不能监督?也不是说政协的民主监督可以不问监督效果,只是可听可不听的“软”监督。这里说的“协商式监督”,首先是讲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其次是讲政协民主监督的原则方法,即政协民主监督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进行,也不同于一般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监督的发议论方式,而必须根据政协章程、依托政协组织、适应政协性质要求,坚持相互尊重、平等讨论、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原则,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第三是突出了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就是进一步表明政协的民主监督,既可以对涉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等,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广泛性、灵活性的优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一种政治寒暑表、社会解压阀的作用;又可以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监督,发挥对国家权力运行和实施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但这种制约和监督,不是西方多党制、两院制下的那种互相掣肘、权力制衡,而是与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实现加强监督、有效制约与保持集中领导、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

准确运用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程序。人民政协发挥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于履行职能全过程,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需要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意见》注重突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和可操作性。在确定监督议题上,明确党委、政府、政协三家都可以提出,由政协汇总提交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在组织监督活动上,明确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在报送监督意见上,明确会议监督意见报告等五种报送形式,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在办理监督意见上,明确对各种监督报告,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办理情况的督查。另外,还健全了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权益保障等四大工作机制。比如,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再比如,首次提出权益保障,对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给予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等。此外,还对确定监督议题、组织监督活动、报送监督意见和办理监督意见等等,都作出了系统性的设计和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责任编辑:冯欢)

(作者:张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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