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自12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区水政监察大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对《解释》开展了集中学习研讨。
全体人员学习了《解释》全文,重点对涉及河道采砂的第四条内容进行了细致学习讨论。大家纷纷结合工作职责,围绕如何贯彻实施《解释》讲认识、谈体会、表决心,认为《解释》明确了无证采砂可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解决了行政机关对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的问题,为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区水政监察大队将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重点乡镇有针对性地发放宣传单,强化日常巡查管理,从重从严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责任编辑: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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