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贩毒“中介” 未获利也获刑

大家知道吗?作为“中间人”居间介绍买卖双方促成毒品交易,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近日,由孝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宣判。

今年4月,在武汉居住的吸毒者夏某某找到张某某,称自己毒瘾犯了但买不到毒品,希望张某某帮自己想想办法。张某某答应后立即联络居住在孝感城区的贩毒者周某,约定好交易时间与地点后,张某某随即驱车带领夏某某至孝感进行交易。双方见面后,周某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卖给夏某某,但由于夏某某钱未带够,张某某还帮其在周某处垫付了100元毒资。

案发后,周某与张某某相继落网,张某某到案后称自己是出于朋友请托帮忙,不仅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还垫付了钱款,认为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张某某在这次毒品交易中没有获利,但其受购毒者夏某某委托,与贩毒者周某、购毒者夏某某共谋、联络促成了二人的毒品交易,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7月,孝南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充当毒品交易“中介”,即使没有获利,也是犯罪。毒品害人害己,千万不要因为所谓的“朋友义气”而走上犯罪道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通讯员:吴书林 周潇

来源:孝南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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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书林 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