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低价收购赃物的诱惑,有人遵纪守法严词拒绝,有人抱有侥幸心理悄悄收赃。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要为其所作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名寄售行老板因收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年,被告人王某作为寄售行老板,在未核实车辆合法有效来历凭证和客户真实身份信息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张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一辆轿车办理了抵押手续,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5505元。同年年底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查,王某于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理。孝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将择日宣判。
法官释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营应当秉承诚信、守法的原则,既已脱出囹圄重获自由,又何苦因贪心而再度进入牢笼?遵纪守法是立身之本,也是自由之源,勿因贪之一字而万劫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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