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加上自己的一点贪念就让自己陷入困境,之后后悔莫及也没用了。近日,孝南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团队开庭审理一起利用手机盗刷银行卡案,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原来2017年6月某日,被告人林某在孝感市某网吧上网时在邻座座位上捡到了一部手机,林某在翻看该手机内留存的信息时获知手机主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等信息,后通过更改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在手机中创建支付宝的手段,冒用身份,以微信、支付宝红包转账的方式,将绑定在微信、支付宝账号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内的20400元钱转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并最终通过银行ATM机取走。案发后,支付宝公司通过相关保险公司给被害人理赔了19200元。2017年8月5日,林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100元,又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19200元,最终得到被害人谅解。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利用支付宝、微信进行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广大市民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电子支付密码,输入密码时要注意周边环境,防止泄露,如遇手机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通讯业务和移动支付业务,避免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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